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