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

序号

项目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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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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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及编号

许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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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第129号令发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原广电部第11号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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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及范围

洛阳市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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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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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报批-检验检测-登记-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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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报送省局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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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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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状态

在本单位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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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名称

技术事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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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邮编

洛阳市行政服务中心?  4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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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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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6391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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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63917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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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